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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解读

来源:盟卫健委 发布时间:2022-04-07 1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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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0月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正式实施。这部党的十九大以来国务院公布的卫生健康领域的重要行政法规,对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具有重要作用。

一、明确发生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  

  新《条例》明确发生医疗纠纷,医患双方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双方自愿协商:医患双方应在专门场所协商,以事实为依据,每方代表人数不超过5人,协商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书面和解协议书。

  申请人民调解: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委员会根据需要咨询专家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经人民调解达成一致的,医患双方在调解协议书签字或者盖章,人民调解员签字并加盖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后生效。

  申请行政调解:医患双方向卫生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卫生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进行专家咨询或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医患双方经卫生主管部门调解达成一致的,应当签署调解协议书。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二、突出医患沟通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条例》明确提出开展诊疗活动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范,恪守职业道德。通过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的日常管理,强化医疗服务关键环节和领域的风险防控,突出医疗服务中医患沟通的重要性,从源头预防医疗纠纷。

  按照《条例》,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实施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设置医疗服务质量监控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加强对诊断、治疗、护理、药事、检查等工作的规范化管理,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水平。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医疗风险管理,完善医疗风险的识别、评估和防控措施,定期检查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三、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提出,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四、医患双方应依法维护医疗秩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患者和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行为。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五、明确医疗纠纷鉴定方式

条例规定,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均可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委托人可以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也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条例》根据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均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的现实情况,从鉴定标准、程序和专家库等方面明确开展鉴定的统一要求:鉴定应由鉴定事项所涉专业的临床医学、法医学等专业人员进行;医学会或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相关专业人员的,应当从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共同设立的专家库中抽取相关专业专家进行鉴定。此外,《条例》对出具虚假鉴定结论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六、明确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

条例对医患双方法律责任界定非常明确、具体,扫除了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互相推诿的隐患。条例第26条,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拒绝签字的,视为死者近亲属不同意尸检。不同意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不同意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清晰界定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将对减少医疗纠纷收立竿见影之效。

条例第15条,对病历记录的及时填写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因紧急抢救未能及时填写病历的,医务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厘清了医患双方的法律责任,日后对簿公堂,有利于法官居中裁判  

七、明确媒体应当客观报道

  《条例》首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明确要求各类媒体担负起真实、客观、公正宣传引导的社会职责,要求其告知公众医疗风险的客观存在,提高公众风险意识,理性面对医疗风险所致的不良后果。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相互的信任,从侧面为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八、明确法律责任

  《条例》规定了对不遵守医疗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出具虚假鉴定结论和尸检报告、编造散布虚假医疗纠纷信息等违法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根据违法行为的不同,对医疗机构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降低岗位、撤职、开除等处分;对有关医务人员责令暂停执业或吊销执业证书;对医疗机构、医学会、司法鉴定机构、尸检机构给予责令暂停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撤销登记(资格)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