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详细信息
事项名称 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事项类别 行政奖励
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国家艾滋病防治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艾滋病防治行动计划。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条件

在艾滋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所需材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类型

数量

1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免证照

免证办

1份

2

艾滋病防治工作表彰和奖励推荐表(个人)

电子

电子版

1份

3

艾滋病防治工作表彰和奖励推荐表(集体)

电子

电子版

1份

4

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个人事迹材料

电子

电子版

1份

5

艾滋病防治工作先进单位事迹材料

电子

电子版

1份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卫健委
办理地点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可提供延时服务。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6948
监督电话 0482-12345

受理→盟级审核→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