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政策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
办理条件 | 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 |
|||||||||||||||
所需材料 |
|
|||||||||||||||
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无法定办结时限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健委 |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可提供延时服务。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8266712 | |||||||||||||||
监督电话 | 0482-12345 |
受理→盟级审核→决定→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