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
政策依据 | 【地方性法规】《内蒙古自治区爱国卫生条例》(1998年9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六条:对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予以表彰和奖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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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条件 | 在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科研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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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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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法定时限:36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 | 不收费 |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健委 |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可提供延时服务。 |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
联系电话 | 0482-2777061 | |||||||||||||||
监督电话 | 0482-12345 |
盟爱卫会组织选拔工作确定选拔标准和选拔范围→各相关单位根据选拔条件推荐名单→盟爱卫会审核通过签章报送自治区爱卫会→自治区爱卫会审核通过后发布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