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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批准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卫生部令第17号)
第五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卫生防疫机构经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可以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规定》(卫生部令第43号令,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对在医疗机构死亡的传染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并告知死者家属,做好记录。第六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接到有关部门通知,对在医疗机构外死亡、具有传染病特征的病人尸体应当采取消毒隔离措施:需要查找传染病病因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进行尸体解剖查验。

办理条件

(一)有独立的解剖室及相应的辅助用房,人流、物流、空气流合理,采光良好,其中解剖室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二)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吸引器、显微镜、照相设备、计量设备、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病理组织取材工作台、储存和运送标本的必要设备、尸体保存设施以及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三)至少有二名具有副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其中有一名具有正高级病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作为主检人员;(四)具有健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并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五)具有尸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从事甲类传染病和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其他传染病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解剖查验机构的解剖室应当同时具备对外排空气进行过滤消毒的条件。

所需材料

申请材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类型

数量

1

申请书

纸质、电子

复印件

1份

2

具有尸检台、切片机、脱水机、消毒隔离设备、个人防护设备、尸体保存设施记忆符合环保要求的污水、污物处理设施等证明材料

纸质、电子

原件

1份

3

相关查验规章制度和规范的技术操作规程

纸质、电子

原件

1份

4

具有实体解剖查验和职业暴露的应急预案

纸质、电子

原件

1份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卫健委
办理地点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可提供延时服务。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6772
监督电话 0482-12345

受理→审核→现场审查→发放审批批准书(不予批准的告知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