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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事项类别 行政确认
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医学技术鉴定组织,负责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进行医学技术鉴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组织,称为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 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成员由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人选,报同级人民政府聘任。 第三十三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异议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和有异议的下一级医学技术鉴定结论的医学技术鉴定工作。 第三十四条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分为省、市、县三级鉴定。省级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结论。 第四十五条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的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所在地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申请医学技术鉴定。

办理条件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

所需材料

序号

名称

形式

类型

数量

1

对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结果有异议的医学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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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2

检查结果报告单

电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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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份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5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卫健委
办理地点 兴安盟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三楼窗口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08:30—11:30、下午:14:30—17:30,节假日可提供延时服务。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0482-8266714
监督电话 0482-12345

申请→受理→旗县市审核→盟级审核→上报自治区审核→自治区出具鉴定书→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