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252W/2023-0004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卫健委 | 文 号 | 兴卫人字〔2023〕52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00:00:00 | 时效 | 有效 |
索 引 号 | 11152200011634252W/2023-0004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 |
发布机构 | 兴安盟卫健委 |
文 号 | 兴卫人字〔2023〕52号 |
成文日期 | 2023-12-20 00:00:00 |
时效 | 有效 |
各旗县市卫生健康委,委直属各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医学教育考试中心《内蒙古考区关于2024年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安排的通知》(内卫医教考〔2023〕153号)文件要求,结合兴安盟考点实际情况,为保证报名资格审核和现场确认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如下:
一、网上预报名时间
2023年12月7日至12月20日期间,考生自行登录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www.21wecan.com)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系统,进行网上预报名。现场确认时间:2023年12月8至12月21日,各报名点自行安排时间,按时完成现场确认工作。
二、考点初审时间:(考区复审时间另行通知)
各报名点提交考生材料
(一)2023年12月25日:兴安盟人民医院
(二)2023年12月26日:科右前旗卫生健康委、突泉县卫生健康委
(三)2023年12月27日:扎赉特旗卫生健康委
(四)2023年12月28日:科右中旗卫生健康委、阿尔山市卫生健康委
(五)2023年12月29日:乌兰浩特市卫生健康委
三、网上缴费时间
2024年1月29日-2月8日。请各报名点、各单位提前告知考生及时查看资格审核状态,通过考区审核的考生务必在此期间完成缴费,否则视为无效报考。
四、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见附件1)
五、成绩发布及成绩合格证明打印
国家卫生健康人才中心将于考后 45 个工作日,在中国卫生人才网公布考试成绩,考生可凭本人准考证号和有效证件号进行成绩查询, 并下载打印成绩单。成绩合格考生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原中国卫生人才网下载打印成绩合格证明。
六、具体工作要求
(一)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
(二)继续加大考生诚信考试教育力度,各旗县市卫健委人事股、委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人事部门要在组织考生报名时,同每一名考生签订《2024年全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见附件2),存放在各单位人事部门备查。
(三)采取各种宣传形式,将考试报名条件、时间、地点及有关事项告知考生,做好相关问题解答,避免考生错报和漏报。
(四)认真做好报名材料整理工作,务必按要求(见附件1)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进行初审及复审。
(五)为方便考生及时、准确了解报名时间、缴费等考试相关信息,内蒙古考区及兴安盟考点分别开通内蒙古卫生教育培训考试网公众号(见附件3)、兴安盟卫健委综合保障中心公众号(见附件4),要求考生在提交材料时务必关注。
联系人:李颖 联系电话:0482-2776067
附件:1.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2.2024年全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3.内蒙古卫生教育培训考试网官方微信公众号
4.兴安盟卫生健康委综合保障中心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19日
附件1
报名考生需提供的材料及要求
序号 |
材料名称 |
材料要求 |
份数 |
1 |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
原件 |
1 |
2 |
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 |
复印件 |
1 |
3 |
毕业证书 |
原件及复印件 |
1 |
4 |
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大专及以上学历) |
原件 |
1 |
要求:1.需提供考生花名册纸质版2份、电子版1份。
2.每名考生一个材料袋,注明考生姓名、联系电话和学历水平;考生档案袋按学历(中专,大专及以上)分类,且按花名册顺序排序;
3.请将考生申请表按学历分类,按花名册排序,单独提交,不要放在考生材料袋内。
4.收取材料时,相关负责人需检查考生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并在考生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
附件2
2024年全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本人是参加2024年度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生,现已认真学习《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考试作弊行为入刑定罪)、《考场规则》等考试相关规定,为维护考试的严肃性、公平性,共同创造文明、诚信、健康的考试环境,特做出以下郑重承诺:
1.保证在考试中遵纪守法,诚实守信,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的纪律和规定; 不参与组织考试作弊、为组织考试作弊提供帮助、买卖试题、替考以及伪造、变造、盗用他人身份证件等犯罪行为; 如有违纪、违规行为,自愿服从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的处理决定,并接受相应处罚。
2.自觉维护考试的健康和谐环境,尊重监考人员。发现网络谣言、网上虚假信息积极举报,做到不造谣、不传谣、不信谣。
3.保证自觉服从考试主管部门或考试管理机构的统一安排,接受监考人员的检查、监督和管理。
我承诺遵守以上内容。
承诺人(签字):
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附件4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综合保障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