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和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卫办 疾控函〔2019〕797 号)的有关要求,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结合我盟实际情况,对辖区内6个旗县市的城乡生活饮用水进行水质监测,现将2025年第三季度监测情况报告如下:
一、监测范围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要求,第三季度我盟共设置136个监测点。监测点类别和数量详见表 1。
表 1 兴安盟第三季度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点分布表
| 旗县 |
监测点类别和数量(个) |
合计 |
||
| 出厂水 |
二次供水 |
末梢水 |
||
| 乌兰浩特市 |
0 |
0 |
31 |
31 |
| 科右前旗 |
1 |
1 |
20 |
22 |
| 科右中旗 |
0 |
0 |
15 |
15 |
| 阿尔山市 |
0 |
0 |
12 |
12 |
| 扎赉特旗 |
0 |
0 |
20 |
20 |
| 突泉县 |
13 |
1 |
22 |
36 |
| 合计 |
14 |
2 |
120 |
136 |
二、饮用水水质监测要求及监测指标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内疾控卫免字〔2025〕6 号)要求,各旗县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科学设置监测指标,具体监测指标如下:
(一)微生物指标(3项):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
(二)毒理指标(18项):砷、镉、铬(六价)、铅、汞、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以N计)、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氯酸盐、亚氯酸盐、溴酸盐;
(三)感官指标和一般化学指标(16项):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 、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高锰酸盐指数(以O2计)、氨 (以N计)。
(四)根据监测点消毒方式设置消毒剂余量及消毒副产物指 标。
| 消毒方式 |
监测指标 |
|
| 消毒剂余量 |
消毒副产物 |
|
| 液氯、氯胺、 次氯酸钙 |
游离氯 |
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
| 次氯酸钠 |
游离氯 |
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氯酸盐 |
| 复合二氧化氯 |
二氧化氯和游离氯(两项 指标均应满足限值要求, 至少一项指标应满足余 量要求) |
三氯甲烷、一氯二溴甲烷、二氯一溴甲烷、 三溴甲烷、三卤甲烷、二氯乙酸、三氯乙酸、 亚氯酸盐和氯酸盐 |
| 臭氧 |
臭氧 |
溴酸盐 |
三、检测与评价标准
检测依据:《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23)评价依据:《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22)
四、监测结果
2025年第三季度,每个监测点采集水样 1 份,共采集水样136份,其中合格水样136份,合格率为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