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和检查标准公示

来源:兴安盟卫健委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第一部分:总体检查安排

检查类型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主要涉及领域/行业

检查方式

预期完成时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20%

医疗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6年11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30%

学校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6年11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30%

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6年11月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20%

公共场所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2026年10月

第二部分:月度/季度检查计划分解

时间段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检查主题/项目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要

内容

责任部门(处室)

第一季度(1-3月)

0

第二季度(4-6月)

50

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

放射诊疗机构、宾馆、旅店企业、学校

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组织管理机构与制度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超范围执业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防护检测的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执行情况;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第三季度(7-9月)

65

医疗机构执业、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医疗机构、学校、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医师、护士的执业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第四季度(10-12月)

50

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执业、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医疗机构、学校、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宾馆、旅店企业

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组织管理机构与制度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超范围执业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防护检测的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执行情况;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第三部分: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

时间段

牵头部门

联合参与部门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检查对象范围

检查主要内容

4-6月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公安局

8

宾馆、旅店企业

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卫生情况。

5-7月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6

各旗县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7-9月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1

殡葬服务机构

是否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7-9月

兴安盟民政局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住建局、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兴安盟档案局

1

盟本级养老机构

建筑消防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6-8月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5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7-9月

兴安盟教育局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气象局

10

盟本级

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

学校食堂运营、校服购买以及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2026年度行政检查标准

序号

检查类型

检查内容

检查标准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管理相对人依法检查。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中医药法》第五条、《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戒毒条例》第四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第五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管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第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护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五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2020年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第二十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格落实检查要求。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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