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度行政检查计划表
| 第一部分:总体检查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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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检查类型 |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
主要涉及领域/行业 |
检查方式 |
预期完成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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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20% |
医疗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6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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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30% |
学校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6年11月 |
|
|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30% |
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6年11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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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20% |
公共场所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026年10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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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部分:月度/季度检查计划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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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段 |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主题/项目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主要 内容 |
责任部门(处室) |
| 第一季度(1-3月)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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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季度(4-6月) |
50 |
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 |
放射诊疗机构、宾馆、旅店企业、学校 |
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组织管理机构与制度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超范围执业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防护检测的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执行情况;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
| 第三季度(7-9月) |
65 |
医疗机构执业、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
医疗机构、学校、用人单位 |
医疗机构是否合规经营,医师、护士的执业情况。对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医院感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开展情况。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
| 第四季度(10-12月) |
50 |
放射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学校卫生、医疗机构执业、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 |
医疗机构、学校、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宾馆、旅店企业 |
医疗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资质情况;组织管理机构与制度预案建立落实情况;放射诊疗超范围执业情况;放射诊疗设备的性能及防护检测的情况;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及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落实执行情况;放射事故的调查和处理情况;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情况。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法治监督科、兴安盟疾控中心综合监督科 |
| 第三部分:综合查一次检查计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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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段 |
牵头部门 |
联合参与部门 |
计划检查对象数量 |
检查对象范围 |
检查主要内容 |
| 4-6月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公安局 |
8 |
宾馆、旅店企业 |
取得许可证情况及实名登记情况,是否有旅馆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是否严格落实“四实”实名登记制度和未成年人入住“五必须”制度;旅馆建立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卫生情况。 |
| 5-7月 |
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6 |
各旗县市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 |
是否存在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行为。 |
| 7-9月 |
兴安盟民政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林业和草原局、兴安盟公安局、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1 |
殡葬服务机构 |
是否违反《殡葬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等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 |
| 7-9月 |
兴安盟民政局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住建局、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消防救援支队、兴安盟档案局 |
1 |
盟本级养老机构 |
建筑消防审查和验收情况的检查,特种设备安全检查、餐饮服务监督检查。 |
| 6-8月 |
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医疗保障局 |
5 |
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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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9月 |
兴安盟教育局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气象局 |
10 |
盟本级 各级各类中小学(幼儿园) |
学校食堂运营、校服购买以及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
2026年度行政检查标准
| 序号 |
检查类型 |
检查内容 |
检查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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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计划生育落实情况的行政检查 |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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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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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对管理相对人依法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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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地方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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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 、第十五条 、《中医药法》第五条、《中医药条例》第六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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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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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 第三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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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七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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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戒毒条例》第四条、《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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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的行政检查 |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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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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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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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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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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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 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加强监督和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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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血站管理办法》(200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44号 2016年第二次修订)第六条、 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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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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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预防接种的行政检查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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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按职责分工的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工作的行政检查 |
《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第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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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的监管 |
《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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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督导检查 |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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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职业病诊断、鉴定、报告工作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第六条、第十二条、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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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6年修订) 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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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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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行政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1.【行政法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6年修正本) 第十条 2.【部门规章】《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 18 号 2017年)第三条;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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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母婴保健法》第四条、《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十五条、《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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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护士条例》(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7号 ) 第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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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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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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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2020年消毒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十一、三十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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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第八十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七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人员配置应当具备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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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严格落实检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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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二十七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一条、三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四十五条、四十六条、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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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师法》第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五十九条。 |
联系人:孙晓艺联系电话:1500483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