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和“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的公示
根据《兴安盟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实施方案》(兴署发〔2026〕2号)有关要求,按照卫生监督“属地监管”原则,经核实,我委职责范围内无直接监管对象,故不涉及“无感监管”对象清单及“无事不扰”事项清单,特此公示。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