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县市卫生健康委:
为认真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内政办发〔2019〕31号)精神,规范托育机构管理,促进我盟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现将《兴安盟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做好相关工作。
附件:兴安盟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doc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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