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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来源:盟卫健委 作者:盟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4年01月11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卫健委、委机关各科室、盟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现将《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月3日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卫生监督行为,创新卫生监督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督管理,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内市监信发〔2023〕4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盟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内蒙古)(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作为随机抽查工作平台,平台全程留痕、责任可追溯。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涉及的监管领域以“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开展的监管工作。对涉及重点领域或未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对通过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发现的违法违规个案线索,要及时进行检查、处置。对通过监测评估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在开展有针对性地检查时,要贯彻“双随机、一公开”的理念。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卫健委通过协同监管平台,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卫健委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及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五条   卫健委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机构场所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七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按部门权责清单建立,应明确抽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等内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变化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及时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卫健委牵头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具体执行,依托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谁建库、谁管理、谁维护”为原则,按照监管类别建立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卫健委负责对抽查工作进行执法监督及合法性审查。

  检查对象名录库根据市场主体存续状况进行动态调整。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跟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调整。

  抽查事项需要专业检测机构或行业专家等参与的,可以建立非执法人员专家库,但不纳入随机选派范围。

  第九条   卫健委根据国家和自治区随机抽查计划,结合本辖区卫生健康工作需要,制定本辖区年度随机抽查计划,明确各专业随机抽查比例,确定抽查机构数量、抽查任务完成时间等。

  第十条  卫健委每年按监管事项组织“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至少1次,抽查比例在国家抽查数量的基础上,不少于监管对象名录库总数的20%。对医疗服务、职业卫生等针对安全、质量、公共利益重点领域,抽查比例不设上限,抽查频次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的监管对象,适当提高抽查频次。 国家对抽查比例和频次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下列情形不适用本细则:

  (一)因突发性事件需要进行紧急检查、专项检查的。

  (二)群众举报、投诉、信访件。

  (三)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及上级交办件、转办件。

  (四)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

  (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开展抽查检查工作,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各项随机抽查任务;

  (二)准确判断抽查检查结果;

  (三)及时处置抽查中发现的问题;

  (四)及时录入抽查检查结果;

  (五)做好抽查检查材料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按下列工作流程进行:

  (一)明确随机抽查工作要求。卫健委应根据各自年度随机抽查事项和已公示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明确检查时间、检查事项及检查要求。

  (二)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名单。抽取检查对象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卫健委或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检查对象名单。

  (三)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名单。执法检查人员名单由组织实施抽查的卫健委或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大队)通过部门协同监管平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自动生成执法检查人员名单。

  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冲突、身体健康状况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需要报经卫健委同意后,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执法检查人员与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申请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检查任务的,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人员中另行指派。

  (四)组织实施检查。执法人员按照《执法检查表》的检查事项逐项开展检查,准确及时发现有关问题,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逐户出具检查意见。

  (五)公示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应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结果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抽查结果信息包括:抽查未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行政处罚、无法联系(检查时单位已关闭、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不到未履行未结案等情形)等4类。

  (六)建档保存检查资料。随机抽查形成的各类检查表、执法文书、检查过程中采集的重要证据、检查照片和检查结果公示截图等材料,按照“谁检查、谁存档”的原则,“一对象一档案”的要求及时整理归档保存。档案可参考行政处罚案卷格式整理装订成抽查卷宗,由实施抽查机构分别归档长期保存。

  第十四条  卫健委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五条  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由执法检查人员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内蒙古),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十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考核以协同监管平台的数据情况为基准,未录入或未及时录入数据的,视为未开展或未完成相应抽查监管工作。数据与实际有出入的,应当及时反映纠正。

  第十八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执法检查人员忠于职守、履职尽责的,要给予表扬和鼓励;对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按照“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对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要求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监管对象出现问题的,应结合执法检查人员工作态度、工作程序方法、客观条件等进行综合分析,该免责的依法依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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