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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

来源:盟卫健委 作者: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29日 分享到:

各旗县市卫生局、公安局: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联合自治区公安厅下发的《内蒙古自治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内卫发〔2014〕49号)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下发《兴安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原《兴安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兴卫联发〔2010〕14号)及《兴安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补充规定》(兴卫联发〔2012〕9号)同时废止。

  附件:1.兴安盟《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doc

      2.《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印模式样

               3.《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工作文书

              4.乡卫生院《出生医学证明》审核证明样式

              5.盟、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审核证明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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