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卫生健康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加行政行为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盟卫生健康委行政活动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群众生产、生活和健康服务的作用,特制定本制度。
一、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二、本单位的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以外,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及时进行公开或者依申请予以公开。
三、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主要包括:机构领导、机构设置、人事信息、政策法规、决策公开、决策部署落实情况、行政权力运行、规划计划、新闻发布、应急管理、部门预决算、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精准扶贫情况、部门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信息。
四、公开的形式
(一)盟卫生健康委网站;
(二)盟卫生健康委微信、微博;
(三)其它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五、公开的时限
(一)本单位的政府信息,自产生或发布之日起20日内公开;
(二)其它各类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制作、获得或拥有该政府信息之日起20日内予以公开。
六、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七、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非法阻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或者限制其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和利用政府信息,不得侵犯他人隐私、国家秘密和其他社会公共利益。
九、本单位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
十、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