盟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制度

来源:盟卫健委 作者: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分享到:

  盟卫生健康委新闻发布会制度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闻发布的作用,把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专业化轨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新闻发布制度建设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新闻发布坚持团结、稳定、鼓劲、客观真实的原则,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引导、影响舆论,全面提升卫生健康系统形象;针对社会热点、难点、焦点等问题,以工作实际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问题为主,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第三条  委机关宣传科负责本系统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工作,主管本系统范围内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四条  新闻发布会以“×××(行政机关全称)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为统一名称。

  第五条  新闻发布会举办单位原则上应在举办日期的5个工作日之前将《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申报单》报新闻发布登记审批机关,登记审批机关应在新闻发布会举办日期的3个工作日前将是否同意举办新闻发布会的审批意见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因突发事件或上级机关、上级领导要求临时或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的,登记审批机关应即时办理。

  第六条  新闻发布会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内容进行,举办单位不得随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登记审批手续。

  第七条  新闻发布会的举办单位凭政府批准文件与各新闻单位联系报道事宜。

  第八条  举办新闻发布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登记审批程度:

  (一)涉及综合性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分管的政府领导同意后,由举办单位报政府审核,由有关部门准备相关文字材料,由政府办公室把握口径并组织实施;

  (二)涉及部门或行业工作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经举办单位主要领导审定,报政府办公室审批,由举办单位组织实施;

  (三)突发事件的新闻发布,按归口管理的原则,根据突发事件的情况,由具有处置权限的部门确定发布形式,把握发布口径,统一对外发布新闻信息;

  (四)新闻发布的内容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五)任何单位未经批准,不得举办政府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各新闻单位也不得自行组织或变相组织新闻发布会。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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