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味酱
本标准规定了调味酱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以食用植物油、食用菌、牛肉、酿造酱、大豆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辣椒、味精、白砂糖、香辛料、葱、姜、蒜等辅料,经选料、清洗、切制、油炸、灌装、杀菌等工艺制成的调味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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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2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酿造酱
GB 27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盐
GB 27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
GB 1352 大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272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味精
GB 709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菌及其制品
GB 276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 4789.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菌落总数测定
GB 4789.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沙门氏菌检验
GB 4789.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
GB 4789.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副溶血性弧菌
GB 478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微生物学检验 大肠菌群计数
GB 5009.3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
GB 5009.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
GB 5009.1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 5009.2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族和G族的测定
GB 1886.2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D-异抗坏血酸钠
GB 5009.4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氯化物的测定
GB 5009.229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酸价的测定
GB 5009.22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过氧化值的测定
GB 2992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致病菌限量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30383 生姜
GB/T 30391 花椒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GB/T 23183 辣椒粉
GB/T 317 白砂糖
GB/T 5461 食用盐
GB/T 6388 运输包装收发货标志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5009.39 酱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FFV-18 大蒜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75号(2005)《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http://www.aqsiq.gov.cn/)
感官要求应符合表1的规定。
项 目 | 指 标 |
外观 | 产品油润光泽,无正常视力可见外来杂质,无霉变 |
滋味、气味 | 具有本产品相应的色泽、香气、滋味、无霉变、无异味 |
理化指标符合表2的规定。
项 目 | 指 标 |
水分,% ≤ | 40.0 |
食盐(以NaCL计),% ≤ | 7.0 |
酸价(以脂肪计)(KOH),mg/g ≤ | 5.0 |
过氧化值(以脂肪计),% ≤ | 0.25 |
污染物限量应符合GB 2762标准中的规定;黄曲霉毒素应符合真菌毒素限量GB 2761标准中的规定。
总砷符合表3的规定。
项 目 | 指 标 |
总砷(As)/(mg/kg) ≤ | 0.4 |
微生物指标应符合表4的规定。
项目 | 指标 |
菌落总数,cfu/g ≤ | 1 0000 |
大肠菌群,MPN/100g ≤ | 30 |
致病菌(沙门氏菌、副溶血性弧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 应符合GB 29921中即食调味品的规定。 |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食品添加剂味精、白砂糖等的使用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其质量要求应符合GB 2720、GB/T 317等相应质量标准的规定。
取试样1袋(瓶)打开包装,将内容物置于清洁的白色瓷盘中,在自然光线下,用视觉法鉴别外观,用嗅觉法鉴别气味,用温开水漱口后,品尝其滋味。
按照GB 2762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照GB 2761中规定的方法检验。
按JJF 1070规定的方法检验。
同一批原料,同一日(或同一班次)、同一生产条件生产的产品为一批。
产品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取样, 每批产品抽取12个独立包装,样品分为2份,1份检验,1份备查。
每批产品出厂前需经本公司质量检验部门按照本标准逐批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并附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水分、食盐、菌落总数、大肠菌群。
产品在正常生产时每年不少于2次型式检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及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投产时;
主要原料、配方、设备、工艺发生较大变化时;
产品停产6个月以上恢复生产时;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食品安全监督机构提出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中规定的全部项目。
产品经检验,所检项目均符合本标准规定,判该批产品为合格品;检验结果中如有一项以上(含一项)不符合标准的规定,可自同批产品中随机抽取2倍量样品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若复检后仍有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经检验有一项不符合本标准规定,即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品,微生物指标不得复检。
产品保质期为1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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