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做出突出贡献护士的表彰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政策依据 | 【行政法规】《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做出突出贡献的护士,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4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8266712 |
监督电话 |
审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