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放射医疗工作人员证核发 |
事项类别 | 行政确认 |
政策依据 |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5号,2007年6月3日发布,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为其发放《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开展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所列活动以及非医用加速器运行、辐照加工、射线探伤和油田测井等活动的放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其他放射工作单位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规定,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 |
办理条件 | 根据《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放射工作人员证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年满18周岁; 2、经职业健康检查,符合放射工作人员的职业健康要求;3、放射防护和有关法律知识培训考试合格;4、遵守放射防护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职业健康监护和个人剂量监测管理。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原盟医院后楼四楼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8315237 |
监督电话 | 8266804 |
受理:接收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受理,不全的补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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