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中医药工作的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政策依据 |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七条: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
办理条件 | 对在继承和发展中医药事业中做出显著贡献和在边远地区从事中医药工作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七楼702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 | 8266750 |
监督电话 | 8266804 |
接收材料 | 接收材料 |
提出拟奖励意见 | 将材料报领导审批,作出奖励与不奖励意见 。 |
奖励 | 发放表彰奖励证书。 |
审核 | 审核是否符合奖励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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