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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无偿献血奖励、先进表彰
事项类别 行政奖励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红十字会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献血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2、《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第二条无偿献血表彰奖励是指对无偿献血事业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个人、集体、省(市)和部队,依据本规定给予的奖励。 第四条国家级表彰活动每两年举行一次 …………(全文)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30(工作日)
收费标准
办理部门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4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66712
监督电话 8266804
审查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符合条件的推荐人员进行评审,确定最终人选并向社会公示。
奖励 备案、留存。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受理 由相关单位或组织将符合表奖范围和条件者的推荐材料进行汇总,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决定 通过印发文件、召开会议、发放证书等方式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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