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政策依据 |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八条第2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承担预防接种工作并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 |
办理条件 | 在预防接种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接种单位和个人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否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是 |
联系电话 | 8266948 |
监督电话 | 8266804 |
环节 | 审查标准 |
决定 | 对推荐人给予是否奖励的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