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政策依据 | 【行政法规】《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63号) 第四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碘缺乏危害防治和碘盐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授权的盐业主管机构(以下简称国务院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国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第二款对在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的卫生监督和碘盐的卫生监督以及防治效果评估;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碘盐加工、市场供应的监督管理。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否 |
联系电话 | 8266948 |
监督电话 | 82668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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