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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事项类别 行政奖励
政策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对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和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办理条件
所需材料
办理时限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办理部门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办理地点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3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是否网上办理
联系电话 8266948
监督电话 8266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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