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名称 | 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
事项类别 | 行政奖励 |
政策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第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精神卫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精神卫生工作。 第十二条第二款对在精神卫生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办理条件 | |
所需材料 | |
办理时限 | 无法定时限(工作日) |
收费标准 | 不涉及收费 |
办理部门 | 兴安盟卫生健康委员会 |
办理地点 | 兴安盟党政综合大楼703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30 下午14:30-17:30 |
是否网上办理 | |
联系电话 | 8266948 |
监督电话 | 8266804 |